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70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廖直雄,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直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 员代 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