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徐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任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真安
审 判 员 孙强华
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