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林锦聪,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桂贞,女,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聪与被告许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林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