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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184号

林锦聪与许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锦聪,许桂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林锦聪,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桂贞,女,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聪与被告许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林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