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612号
原告:王从林,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朱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育,男,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林诉被告朱伟、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从林负担。
审判员 樊燕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汪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