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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454号

李森海、李重胜与王杰、王艳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森海;李重胜;王杰;王艳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李森海,男,1944年9月11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原告李重胜,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王杰,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沁县册村镇乌苏村农民。被告王艳杰,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沁县册村镇乌苏村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西区16层)负责人范秀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海、李重胜与被告王杰、王艳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王杰协商解决,原告李森海、李重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森海、李重胜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杰、王艳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海、李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森海、李重胜负担。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彦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