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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

孙某与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程传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泰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