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程传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泰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某与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程传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泰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