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告:刘某某,住烟台市。
第三人:中国某支行,住所地烟台市。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隋秀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调解协议内容不予以公开。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 琳 更多数据:
烟台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告:刘某某,住烟台市。
第三人:中国某支行,住所地烟台市。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隋秀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调解协议内容不予以公开。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