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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一初字第232号

烟台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6-1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某公司;刘某某;中国某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告:刘某某,住烟台市。

第三人:中国某支行,住所地烟台市。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隋秀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调解协议内容不予以公开。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