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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行初字第019号

万忠敏不服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忠敏,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月行初字第019号原告万忠敏,男。被告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50号。负责人彭继红,支队长。

原告万忠敏(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被告)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原告万忠敏已预交五十元,应退回二十五元),由原告万忠敏负担。

审判员  陆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