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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351号

阚金芝、孙宪洁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阚金芝,孙宪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51号

申请人:阚金芝,男,汉族,1936年7月生,郯城县我。

被

申请人:孙宪洁,男,汉族,1982年10月生,郯城县我。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5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宪洁驾驶的鲁QV91**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