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51号
申请人:阚金芝,男,汉族,1936年7月生,郯城县我。
被
申请人:孙宪洁,男,汉族,1982年10月生,郯城县我。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5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宪洁驾驶的鲁QV91**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