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7号申请人李美玲。申请人徐敏。申请人徐溪言。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朱建民。委托代理人唐家雯。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李美玲、徐敏、徐溪言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二、李美玲、徐敏、徐溪言同意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自行启封患者徐宝根的封存病史。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美玲、徐敏、徐溪言与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