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陈瑞帮,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伟,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波,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刘黎清,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刘树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帮与被告张东波、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帮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瑞帮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陈瑞帮负担。
审判员 黄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