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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胡士贵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士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4号

原告:胡士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士贵与被告张学金、张传静、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士贵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士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士贵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