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4号
原告:胡士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士贵与被告张学金、张传静、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士贵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士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士贵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