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23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政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有房地产位于霍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山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山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4)第&tim**;×号、(2012)第××号、第××号、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山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为:2×××6、2×××7)。
三、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山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2014)第××号、(2012)第××号土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