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7874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贾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874号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638号贾志强与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房地产、股票、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志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638号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国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