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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1号

俞国治与郑海、王贵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国治,郑海,王贵莲,陈亮,董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俞国治。被告郑海。被告王贵莲。被告陈亮。被告董立明。

原告俞国治与被告郑海、王贵莲、陈亮、董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天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国治、被告陈亮、被告董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海、王贵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国治诉称:2012年2月,被告郑海在古桑街道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以购买铝合金装饰材料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需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按日加收5‰的违约金。被告陈亮和被告董立明为该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要借款,被告均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海、王贵莲未作答辩。

被告陈亮辩称,借条上本人签名属实,但其他情况不清楚,没有看到钱,不同意还款。

被告董立明辩称,当时是在郑海提供的空白借条上签字,具体情况不清楚,担保人未看到钱,不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被告郑海向原告俞国治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未约定还款日期,另约定“逾期借款人除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月利率的四倍计息外,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5‰)的违约金。被告陈亮、董立明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意为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向几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借款时,被告郑海、王贵莲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郑海向原告俞国治借款4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借款时,被告郑海、王贵莲系夫妻关系,该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亮、董立明提供担保属实,应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海、王贵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俞国治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亮、董立明对第一项中被告郑海、王贵莲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亮、董立明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被告郑海、王贵莲负担,被告陈亮、董立明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容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