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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267号

林有德与方剑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有德,方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林有德,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剑,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一直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剑收入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竺金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