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135号
申请执行人:汪兆霞,女,1952年1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义梅,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汪兆霞申请执行周义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为943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晋圣军
审判员 杨明瑜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