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25号

唐朝贵与荣县隆兴矸石机砖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朝贵,荣县隆兴矸石机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唐朝贵,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荣县隆兴矸石机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观斗山村12组。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朝贵与被执行人荣县隆兴矸石机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文勇

审判员  郝小军

审判员  谢庆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卓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