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气象局。住所地西宁市五四大街。法定代表人谢双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达鸿魁,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胡安伟,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法定代表人何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聂晓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瑛君,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省气象局因其诉西宁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规划违法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省气象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省气象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现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省气象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海省气象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庆宁
审判员 杨朝晖
审判员 丁笑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