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良志,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4年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良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良志驾驶豫G×××××白色东风牌货车在新乡市新延路关堤村对面一收废品院内,未认真履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检查义务,在驾车起步时将在该车右前轮处玩耍的被害人陈某2(2岁半)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2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4年1月3日张良志到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投案。2014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良志和陈某2的法定代理人陈某1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陈某1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良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宋青旺、张某1、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良志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现场图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张良志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良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良志驾驶豫G×××××白色东风牌货车在新乡市新延路关堤村对面一收废品院内,未认真履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检查义务,在驾车起步时将在该车右前轮处玩耍的2岁多儿童陈某2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2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4年1月3日张良志到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投案。2014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良志和陈某2的法定代理人陈某1达成谅解书,已取得陈某1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的肇事车辆为豫G×××××白色东风牌货车。2、书证张良志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良志的个人基本情况。3、书证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良志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书证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张良志于2014年1月3日15时到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投案自首的事实。6、书证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张良志有C1驾驶证。7、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良志对现场辨认及指认情况。8、书证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收到张良志赔偿款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的机动车扣押及发还的事实。10、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伤检)字【2014】7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2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良志开车碾压住其儿子陈某2的脸,陈某2头部重伤,后做了开颅手术。12、被告人张良志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3日下午15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GS2521的白色东风客货车到开发区张八寨村西边的胡同其老乡陈某1开的废品站收废品,进院后,他看到陈某1的孩子在院内玩耍,后来陈某1和他一起装卸车上的废料,之后,陈某1下车找他儿子没找到,他到驾驶室开车准备过磅时,刚开动汽车,听到有小孩子的呼叫声,他看到陈某1的儿子在他的车子右前轮下面躺着,他的车右前轮压着他的头部,我连忙倒车,看到陈某1的儿子脸上流血,然后就打110报警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志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良志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良志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巧荣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