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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87号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瑞康。委托代理人戈介山,男。被告王秋云,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王秋云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傅月琴

代理

审判员  张尹潇

人民陪审员  李维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