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竹世勇,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建,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魏明宏,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德林,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竹世兰,被告卫德林之妻。
原告竹世勇诉被告卫德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4月23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竹世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世勇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世勇撤回对被告卫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竹世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何培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