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山民初字第38号

何俊超_竹世勇诉卫德林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竹世勇,卫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竹世勇,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建,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魏明宏,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德林,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竹世兰,被告卫德林之妻。

原告竹世勇诉被告卫德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4月23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竹世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世勇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世勇撤回对被告卫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竹世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何培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