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54号
原告:罗某,木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王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