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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54号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54号

原告:罗某,木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王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