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