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

王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