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52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代表人廖瑞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格,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钦寿,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诉被告李钦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