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唐伯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号36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转英,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伯瑞与上诉人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4、107号民事判决,唐伯瑞与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伯瑞与上诉人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伯瑞与上诉人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伯瑞、上诉人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唐伯瑞承担10元,上诉人大连上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代理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