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阿力比格,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比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0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5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力比格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罪犯阿力比格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力比格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力比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75.5分。期间,获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力比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力比格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