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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终字第00309号

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州领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领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领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领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朱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徐州同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代理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