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伏安,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1)汤瓦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伏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伏安在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伏安的银行存款6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