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恢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被执行人都俞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与被执行人都俞成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已立案执行。2013年12月9日,本院以(2013)威环执字第8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9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都俞成所有的房产。该公司接受委托后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10月15日,本院发布了变卖公告,在变卖公告期间,买受人殷光萍以261387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并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另查明,本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佰青、王志明、张羽与被执行人都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及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都俞成、王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均对上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上述房产变卖后,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变卖款予以分配,经本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在最高额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及执行分配款共计117771.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上述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1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