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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373-1号

李瑞莲申请执行凡俊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莲,凡俊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瑞莲,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行政村泥店十队**号。身份证号:3416021964********。

被执行人:凡俊业,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蔡楼社区凡西自然村,身份证号3421241961********。李瑞莲与凡俊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凡俊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瑞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凡俊业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凡俊业的银行存款8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勇

审判员 杨中健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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