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瑞莲,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行政村泥店十队**号。身份证号:3416021964********。
被执行人:凡俊业,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蔡楼社区凡西自然村,身份证号3421241961********。李瑞莲与凡俊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凡俊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瑞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凡俊业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凡俊业的银行存款8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勇
审判员 杨中健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