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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35号

拉马公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拉马公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拉马公社,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马公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1年12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拉马公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拉马公社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拉马公社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拉马公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85.5分。期间,获记功1次。2015年2月26日凉山监狱医院疾病鉴定小组,根据2010年12月16日凉山州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结合该犯的病史、病情确认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拉马公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拉马公社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春秀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