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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67-2号

李成奎与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奎,唐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奎,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唐志强,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奎与被执行人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78民事判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