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刘万才,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冬杰,局长。
第三人:叶海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利辛县。
原告刘万才不服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万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亚
审 判 员 周文利
人民陪审员 高 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