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行初字第00016号

刘万才与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才,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叶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刘万才,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冬杰,局长。

第三人:叶海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利辛县。

原告刘万才不服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万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亚

审 判 员  周文利

人民陪审员  高 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