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杨萍
被执行人:江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江淮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
杨萍与江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杨萍
被执行人:江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江淮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