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监字第4号
原审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408号。负责人陈平,工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原审
被告:冯睿,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原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原审被告冯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8日作出(2006)秦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盛 冰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王小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