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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商监字第4号

原审被告冯睿与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冯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监字第4号

原审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408号。负责人陈平,工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原审

被告:冯睿,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原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原审被告冯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8日作出(2006)秦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盛 冰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王小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