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世华,男,彝族,1976年2月14日生,务工,住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董绍良,男,双江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文荣,男,汉族,1973年5月9日生,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华诉被告冯文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世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文荣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世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梅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