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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13号

李世华与冯文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世华;冯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世华,男,彝族,1976年2月14日生,务工,住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董绍良,男,双江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文荣,男,汉族,1973年5月9日生,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华诉被告冯文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世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文荣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世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梅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