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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404号

魏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张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魏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兴友,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荣明,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叶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