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魏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兴友,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荣明,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叶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