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武彦玉,男。委托代理人白埃信,男。被执行人张彦成,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武彦玉与张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神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彦成于2015年4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彦玉借款本金6000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彦成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彦玉借款本息和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85000元(当即兑现),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武彦玉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武彦玉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张彦成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彦玉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