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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执字第00136号

汤多萍与王彩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多萍,王彩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136号

申请执行人:汤多萍

被执行人:王彩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彩银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