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霞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斌,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负责人吴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兴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