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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1号

许辉与史长青、崔雪曼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许辉,史长青,崔雪曼,徐静元,蔡月华,谢志华,肖雅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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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许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史长青,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崔雪曼,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定兴县。被告徐静元,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蔡月华,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华,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肖雅卓,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与被告史长青、崔雪曼、徐静元、蔡月华、谢志华、肖雅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辉于2015年4月28日以本案原、被告已私下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共计785元。由原告许辉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