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许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史长青,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崔雪曼,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定兴县。被告徐静元,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蔡月华,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华,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肖雅卓,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与被告史长青、崔雪曼、徐静元、蔡月华、谢志华、肖雅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辉于2015年4月28日以本案原、被告已私下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共计785元。由原告许辉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