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委托代理人黄利胜、李晓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干昌云。徐建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建购房款491515元及损失59363.16元和诉讼费829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