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永亮,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宇清,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荫石,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学仁,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亮与被告张学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0元,退回原告140元。
审判员 金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