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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882号

张李军与袁宏、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李军;袁宏;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李军。被执行人袁宏。被执行人张静。申请执行人张李军诉被执行人袁宏、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130元及利息,执行费47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6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