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李军。被执行人袁宏。被执行人张静。申请执行人张李军诉被执行人袁宏、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130元及利息,执行费47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6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