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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9号

杨迪与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迪,韩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9号原告杨迪。被告韩瑞。委托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迪诉被告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韩瑞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理由是:被告户籍地在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X村X庄X号,至起诉前,被告主要在户籍地居住,并没有其他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韩瑞户籍地为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X村X庄X号,不在本院辖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被告韩瑞所提管辖异议成立。原告可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迪在本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鹏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洛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