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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二终字第02号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与田茂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田茂奎,扎巴松,罗松它生,更求桑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二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泽军,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茂奎,男,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巴松,男,藏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松它生,男,藏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更求桑周,男,藏族。委托代理人索南永吉,系玉树市旦珠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称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称多县人民法院(2014)称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称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20元,退回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格来次昂

审判员 : 春 华

审判员 : 索 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文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