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周英泉。
被告:王新国。
被告:姜春永。
被告:董培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泉与被告王新国、姜春永、董培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英泉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7150由原告周英泉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