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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148号

周英泉与王新国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英泉,王新国,姜春永,董培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周英泉。

被告:王新国。

被告:姜春永。

被告:董培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泉与被告王新国、姜春永、董培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英泉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7150由原告周英泉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