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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蓝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秀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