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赵建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立锋,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蔡胜利,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景宇宙,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苏世虎,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赵建军与被告潘立峰、蔡胜利、景宇宙、苏世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军诉称,2010年9月4日,潘哲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1年7月30日到期,被告潘立锋、潘立锋、蔡胜利、景宇宙、苏世虎对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并载明到期未归还,由担保人各自承担一万元本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亚军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格 搜索“”